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寒山寺文化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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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  

第一条          本院科研工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我国宗教政策,倡导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。  

第二条          本院科研工作着重开展寒山寺文化研究,挖掘、传承、弘扬寒山寺文化,扩大寒山寺在佛教和社会领域的影响,积极发挥寒山寺文化在苏州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。  

第二章 选题和申报  

第三条          科研项目的选题范围以寒山寺文化研究为重点,包括研究佛学、历史、文学、艺术、建筑、环境、旅游、对外文化交流、寺院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课题。  

第四条          项目申报人应具有一定研究能力,并遵循本办法总则中规定的原则。  

第五条  本院常年受理科研项目的申报,项目申报人选题后按要求认真填写《寒山寺文化研究院科研项目申请表》。     

第三章 立项和管理  

第六条        本院对提出申请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,最后由院长做出决定。项目获准立项后, 院即与项目主持人签订合同。  

第七条        项目研究经费由本院拟定拨款计划,经寒山寺方丈批准后划拨给项目主持人。研究经费一般分两次划拨。所拨经费超支不补。  

第八条        研究计划实施之初,本院需审核项目开题报告。实施过程中,本院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、经费使用等进行中期检查,协调解决有关问题,提出改进意见或中止意见。  

第四章 验收和后续管理  

第九条        项目研究完成后,本院组织专家验收项目成果,验收通过才能结题。  

第十条        验收不通过者,由本院提出修改或终止意见。对无故中止合同者,本院收回全部科研经费。  

第十一条  本院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成果,安排出版事宜。出版费原则上由本院承担。出版物视为本院职务作品,作者享有署名权,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本院享有。著作出版后,本院酌情给予奖励;如其版权获社会使用,作者可分享版权使用费的一半。  

第五章 附则  

第十二条  本办法由寒山寺文化研究院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