寒山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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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》学习体会

秋爽

  《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于2002年2月5日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公布,于2002年6月1日起施行。这是我省第一个宗教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。标志着我省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。自《条例》公布以来,我个人进行了认真学习,并组织苏州市佛教协会有关人员及寒山寺僧众进行集体学习讨论,深感《条例》出台的及时与全面,的确是一个维护我们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好法规。下面我就谈几点学习《条例》的体会,请教各位领导与同仁批评指正:

  认真学习《条例》,进一步强化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爱国情操

  宗教团体和各教职人员,认真组织学习《条例》,充分认识了制定《条例》的重要意义。《条例》公布施行,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,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。是我省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新成果;也是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,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举措。

  苏州市民族宗教管理部门及时举办专题学习班,组织了我们教职人员深刻领会《条例》的精神实质。我们通过学习,了解了《条例》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。进一步树立了法制观念,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,做到有法可依,违法必究。《条例》明确了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与应履行的义务,对宗教财产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,对涉外宗教事务也给予了一定的自由度,我们深深感受到了《条例》是维护我们宗教团体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规。从而进一步增强了爱国主义情感,更加坚定自觉地拥护党的领导。

  认真学习《条例》,进一步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学习《条例》的过程中,我们还体会到,时代对我们宗教教职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,没有一定的基本素质,就难以搞好自身修持和主持好宗教活动。自身素质的低下和管理体制的薄弱,势必给境外别有用心的宗教势力以可乘之机,同时也给邪教入侵带来了便利。所以,我们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,并且要进一步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。

  按照《条例》规定,结合寒山寺的实际情况,我们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。制定了学习制度、共住规约、教职人员认定、财务制度、重大活动制度、涉外宗教事务重大接待制度等等,进一步健全了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。

  认真学习《条例》,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依法进行宗教事务管理《条例》公布施行以后,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认真贯彻执行《江苏省宗教管理条例》,对宗教团体积极管理引导,为宗教界人士服务,彼此互相尊重,互相支持。在北寺塔报恩寺对外开放、寒山寺大钟的筹备、处理假僧假道、民间乱建寺庙等问题上,都是在宗教团体的积极配合下,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根据《条例》做出了正确的处理方案。如寒山寺对门江枫洲的改造,原设计戏台的高度超过了寒山寺大雄宝殿的高度,引起了佛教信众的不满。我们向市宗教局反映情况后,宗教局王科军局长根据《条例》第三十一条:“建设公园或者风景名胜区,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与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协商,征求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。”的规定,积极与市有关部门协商,引起高度重视,修改原方案,降低戏台高度,尊重了我们佛教信众的宗教情感。

  认真学习《条例》,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

  通过学习《条例》我们也认识到除了享受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利以外,还要认真履行义务,特别要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。我们要自觉按照《条例》要求,在法律、法规、条例规定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。服从政府领导,在思想上、工作上与政府保持一致。同时我们将主动用《条例》来保护我们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,并积极为社会公益事业、慈善事业多作贡献。

  为了回报社会,服务社会,我们考虑到寒山寺在国际上的知名度与实际硬件设施不配套的现状,提出了筹划铸造“中华第一钟”的方案。想以此为契机,进一步改善寒山寺的硬件环境,服务于苏州市委市政府的经济建设与“大旅游”事业。整个方案得到了市委市政府、市人大的关心,并原则同意方案的实施。

  由于各种原因,大钟方案的实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。我借此汇报机会,恳请各位领导,多多关心此事,以便更快更好地使这一件有利于文化旅游的好事得以落实。

2004年第1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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