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寒山寺文化研究院章程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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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  

第一条  本院名称为寒山寺文化研究院(以下简称本院)。


第二条  本院是苏州市寒山寺的下属机构,接受寒山寺方丈的直接领导,完成方丈交付的工作任务。


第三条  本院宗旨是: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我国宗教政策,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开展寒山寺文化研究,挖掘、传承、弘扬寒山寺文化,扩大寒山寺在佛教和社会领域的影响,积极发挥寒山寺文化在苏州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。

第四条  本院地址在寒山寺。


第二章 组织机构

 
第五条  本院设名誉院长、院长、副院长职位。寒山寺方丈为名誉院长。院长由寒山寺方丈任命。副院长由院长任命。院长主持全院工作,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。

第六条  本院聘请资深研究员和研究员承担课题研究工作。院长决定资深研究员和研究员的任免,颁发聘书,并按协议安排研究任务,验收研究成果。


第七条  院长、副院长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,研究本院工作。本院日常工作由院长、副院长轮流值班处理。


第八条  本院本事机构为办公室,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内务、接待、通联、文档等工作。


第三章 研究范围和运作机制 

 
第九条  本院研究范围以寒山寺文化为重点,辐射至相关领域,研究内容涉及:

1. 佛学文化研究;

2. 寺院历史研究;

3. 方丈、名人研究;

4. 钟文化研究;

5. 诗词书画研究;

6. 寺庙建筑研究;

7. 环境文化研究;

8. 旅游文化研究;

9. 中日文化交流研究;

10. 寺院发展规划研究;

11. 其它相关课题研究。

第十条  根据上述研究范围,组织院内外专家学者以立项的方式开展工作。

研究项目经院长批准,项目主持人即与本院签订协议,然后进入实施、验收程序。

第十一条  本院工作成果为:

1. 完成学术论文、测绘图、工程图等;

2. 出版学术著作及各类丛书,创作文化艺术作品;

3. 组织讲座、学术研讨会和其它文化展示活动。

第十二条  本院办公经费(含工作人员津贴)由寒山寺承担,研究项目经费原则上由寒山寺承担,同时积极寻求合作方经费支持。